《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修訂》
衛生署已於97年2月20日修訂及公告「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其中
主要修訂事項說明如下:
1. 第 7條: 將醫療器材輸入申辦QSD簡化模式(含美國簡化及歐盟簡
化模式)之資格及所需檢附之文件說明
2. 第 7-1條:載明申請檢查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者之補正與延期
規定事項(含補正期限及展延時機與期限)之說明。
3. 第15-1條:載明藥商經檢查不合格時得於核定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複
評, 以一次為限之要求。
PS.相關資料請參考 衛生署網站(法規查詢)
《即日起提供醫療器材廠商之相關服務:醫材法令法規
( 如:ISO 13485/CNS15013 )說明及內部稽核教育訓練》
聯絡資料:
塑膠中心 驗證部
劉伊蓉 小姐 TEL:04-2359-5900分機 604 FAX:04-2350-8013 joan@pid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