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網路購「誤」?
解析
民事責任:
一、網路上交易的賣家、買家雙方,在買家按下購買鍵而得標之時,雙方間就成立了一個買賣契約。按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所以賣家有義務把門票交付給美美,但是他收取美美的匯款後,卻未將門票交付給她,已經違背契約的主給付義務了,因此負有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而且,雙方約定於匯款後三日內賣家要把門票寄出,所以為定有確定期限的契約,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從期限屆滿時,也就是匯款三日後,該賣家就要對美美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二、而且,美美買這張門票的主要原因,是為了參加該場演唱會,但是演唱會已經結束了,美美卻還沒收到門票。雙方買賣契約是相當重視時間點的,也就是逾期的給付,對於美美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過了演唱會日期,那張門票就只能當壁紙。所以這種有期限利益的給付行為,依民法第232條:「遲延後的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償。」所以,就算該賣家在演唱會結束後,才把門票寄給美美,美美也可以拒絕受領,請求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13條,美美可以主張回復原狀,所以賣家應將已匯款的金錢還給美美,而且要加給自損害發生時起的利息。
三、再者,如果美美未拿到此張門票,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賣家的原因導致,依民法第255條,因為雙方契約是定期行為,所以只要過了3天的約定期限,美美不須要再為催告,就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契約。解約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賣家應把受領的匯款連同受領時起算的利息,一併返還給美美。另外,如果美美還可以證明她因為沒拿到票還受到其他的相關損害,可以提出證據,依民法第260條主張賣家負賠償責任。
四、在賣家犯了刑法上的詐欺罪的情況下,美美還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賣家主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其返還已收受的匯款8,000元及利息。
五、雖然美美有民法第232條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依民法第255條行使契約解除權後,要求回復原狀。但美美也只可以請求已匯款給賣家的8,000元及自其受領時起的利息。而不是指美美可以向賣家請求8,000元及利息的三倍金額;因為不同的權利基礎,只是提供了權利人更多的有力立場及理由去支持他的權利確實存在,而不是指權利人可藉此賺到大撈一筆的大好機會。
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之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賣家是一開始就故意藉由拍賣的平台,刊登廣告騙取顧客向其購買,意圖賺取買家的匯款,而且自始至終都沒有要出貨給買家的意思,仍將商品訊息刊登於網頁上之行為,藉此傳遞不實的訊息,是詐術的行使,並讓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給賣家。賣家這種不法的行為,自已成立詐欺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結語
俗話說:「網路無國界」,在方便的網際網路世界裡,真的可以不用出門就滿足一切生活所需,而網拍也成為現代人的好朋友,但是在看不到實品,也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形下,其實方便的網路購物確實也存在相當的風險,除了可能像甲一樣付了錢卻拿不到貨,莫名奇妙成了冤大頭;也有可能是實品和照片落差很大,想要退貨卻被拒絕…等等的情形,都會讓本來愉快的交易變調,最後弄得不歡而散。所以,在享受網路的便利外,慎選網路上評價較好的賣家,貨比三家的結果,才能夠真正享受物美價廉的購物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