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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網路購「誤」? 
 
     

網路購「物」?網路購「誤」?

 

 

 美美為時下流行的七年級生,凡事講求效率和速度,購物當然也利用最便利的網路購物,而XX網站的拍賣特區,更是買到物超所值商品的好地方,只用過12次的近全新品,常常就下殺到五、六折,這麼好康的事情,當然要好好把握。話說,美美上上個禮拜才剛剛搶標到一張他心儀已久的偶像演唱會搖滾區的門票,原價要12,000元以上,以8,000元標到,她真是樂翻了。但是原本約定好在匯款後三日內寄出,美美等到演唱會都結束了,還是沒有收到這張門票,美美感覺受騙了,她現在要怎麼辦才好?而賣家的行為是不是有刑責問題?

 

 

 

 

 

 

 

 

 

 

解析

民事責任:

 

一、網路上交易的賣家、買家雙方,在買家按下購買鍵而得標之時,雙方間就成立了一個買賣契約。按民法第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所以賣家有義務把門票交付給美美,但是他收取美美的匯款後,卻未將門票交付給她,已經違背契約的主給付義務了,因此負有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而且,雙方約定於匯款後三日內賣家要把門票寄出,所以為定有確定期限的契約,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從期限屆滿時,也就是匯款三日後,該賣家就要對美美負給付遲延的責任。

 

二、而且,美美買這張門票的主要原因,是為了參加該場演唱會,但是演唱會已經結束了,美美卻還沒收到門票。雙方買賣契約是相當重視時間點的,也就是逾期的給付,對於美美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為過了演唱會日期,那張門票就只能當壁紙。所以這種有期限利益的給付行為,依民法第232條:「遲延後的給付,對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賠償。」所以,就算該賣家在演唱會結束後,才把門票寄給美美,美美也可以拒絕受領,請求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213條,美美可以主張回復原狀,所以賣家應將已匯款的金錢還給美美,而且要加給自損害發生時起的利息。

 

三、再者,如果美美未拿到此張門票,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賣家的原因導致,依民法第255條,因為雙方契約是定期行為,所以只要過了3天的約定期限,美美不須要再為催告,就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契約。解約後,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賣家應把受領的匯款連同受領時起算的利息,一併返還給美美。另外,如果美美還可以證明她因為沒拿到票還受到其他的相關損害,可以提出證據,依民法第260條主張賣家負賠償責任。

 

四、在賣家犯了刑法上的詐欺罪的情況下,美美還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向賣家主張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其返還已收受的匯款8,000元及利息。

 

五、雖然美美有民法第232條的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依民法第255條行使契約解除權後,要求回復原狀。但美美也只可以請求已匯款給賣家的8,000元及自其受領時起的利息。而不是指美美可以向賣家請求8,000元及利息的三倍金額;因為不同的權利基礎,只是提供了權利人更多的有力立場及理由去支持他的權利確實存在,而不是指權利人可藉此賺到大撈一筆的大好機會。

 

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之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賣家是一開始就故意藉由拍賣的平台,刊登廣告騙取顧客向其購買,意圖賺取買家的匯款,而且自始至終都沒有要出貨給買家的意思,仍將商品訊息刊登於網頁上之行為,藉此傳遞不實的訊息,是詐術的行使,並讓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匯款給賣家。賣家這種不法的行為,自已成立詐欺罪,應受到刑法的制裁。

 

結語

  俗話說:「網路無國界」,在方便的網際網路世界裡,真的可以不用出門就滿足一切生活所需,而網拍也成為現代人的好朋友,但是在看不到實品,也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情形下,其實方便的網路購物確實也存在相當的風險,除了可能像甲一樣付了錢卻拿不到貨,莫名奇妙成了冤大頭;也有可能是實品和照片落差很大,想要退貨卻被拒絕等等的情形,都會讓本來愉快的交易變調,最後弄得不歡而散。所以,在享受網路的便利外,慎選網路上評價較好的賣家,貨比三家的結果,才能夠真正享受物美價廉的購物經驗。

 

 

資料來源:中信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中市北區忠明路4241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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